中國文化大學捐款辦學設立基金、孳息及使用辦法

中國文化大學捐款辦學設立基金、孳息及使用辦法  

 

105.03.02 第1718次行政會議通過

112.10.04 第180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13.04.10第18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 

第一條 為鼓勵加強募款工作,充實教學、設備與改善教學環境經費,訂定中國文化大學捐款辦學設立基金、孳息及使用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凡本校各單位得向外界募款。所募得之款項,經行政會議核准設立基金,並存入本校帳戶或出納組者,應適用本辦法。

第三條 本校依募得款項金額,給予募得單位孳息補貼,供其運用,年利率依中華郵政每年8月1日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。

第四條 基金孳息之使用

一、募得之款項設立基金後,於次學年度起將其孳息所得先提撥百分之十做為本校行政管理費後,餘額列入募集單位之年度預算,由募集單位專案使用。 

二、孳息之使用,按本校採購、請款程序辦理。 

三、當年度孳息未支用部分,得累積於次學年度使用,惟不再計 利息。 

四、有指定用途且訂有獎勵辦法並持續執行之基金,其孳息所得免提撥百分之十行政管理費。未有指定用途之基金,每年加收該基金百分之十納入校務發展經費。 

五、各基金孳息不足支應指定用途,應由募得單位與捐款人協調調整獎勵辦法,必要時得動用本金支應,若本金低於新臺幣一萬元,則全數撥入校務發展經費。 

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
 

中國文化大學捐款辦學設立基金、孳息及使用